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特殊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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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中州学刊》2009年第3期84-89,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06SFB2046)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是分散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和确保最低收益率实现义务,第一项义务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被分别投资于多个被投资者的每一项资产在信托财产总额中仅占较低的百分比,第二项义务应当以《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有关内容为其内容,第三项义务中最低收益率的确定应当以略高于通货膨胀率再加上适当的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本思路。这三项义务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具有格式合同性质的信托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文的途径赋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受托人。

关 键 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 分散投资义务 谨慎投资义务 确保最低收益率实现义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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