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民事责任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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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红玲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72-76,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并非法律法规明文确定的验资机构,但其出具的资金证明多数情况下是会计师事务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用作验资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还会被直接实际用于企业设立登记的验资,金融机构甚至还就此收取验资费。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非货币的实物出资的价值评估报告。

关 键 词:虚假资金证明 金融机构 责任问题 企业登记 民事 验资机构 审计师事务所 管理条例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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