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费行为可诉性较弱的解决思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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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姗[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44-47,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6SFB1014)的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编号20080440243)的资助。

摘  要:财践中,纳税人对政府消费行为尽管多有不满,却甚少寻求司法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政府消费行为的可诉性较弱。是经济法这一现代性部门法存在的可诉性问题。财税是现代国家的命脉,现代国家的政府主要做三件事:收钱、花钱和监管。财税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研究重视。财税法的调整,直接关涉国家与国民的利益,会影响到各类主体的行为选择。现实中的财税问题纷繁复杂,

关 键 词:消费行为 可诉性 政府 财税问题 现代国家 合法权益 司法途径 法学研究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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