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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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翔[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69-71,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宽严相济视野下的被害人承诺制度>的成果;项目编号:012340。

摘  要:2008年7月.北京某家具公司员工韩某,在给客户送家具时.偷拿了客户放在桌子上的一枚卡地亚牌铂金镶钻戒指,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韩某后以盗窃罪被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其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韩某虽然承认了盗窃行为.但却辩称自己误认为戒指价值不过千元左右,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完全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对其量刑,

关 键 词:认识错误 财产犯罪 对数 实际价值 公司员工 盗窃数额 检察机关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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