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谈预售许可与房屋登记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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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静[1] 

机构地区:[1]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6期28-29,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关 键 词:建筑物 所有权 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 基本单元 管理权 物权法 专有权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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