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若干思考——兼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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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志才[1,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2]池州学院,安徽池州247000

出  处:《铜陵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48-50,共3页Journal of Tongling University

摘  要: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规定是有所侧重和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例和传统学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问题,但其《解释(一)》抛弃了传统的"入库规则",更好地体现了对债权人的真正关怀。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问题上我们应注意和坚持几个问题,进而完善代位权制度立法。

关 键 词:代位权 债权人 《合同法》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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