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补缴养老保险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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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4期56-56,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关 键 词:广西壮族自治区 养老保险工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 

分 类 号:F426.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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