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宽容对待“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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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国英 

出  处:《政府法制》2009年第12期41-41,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政府的“形象”,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一种评价,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律上的名誉权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承认法人包括政府机构享有名誉权,司法实践中也有基层政府状告公民虚假举报、媒体不实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对这样的制度设计,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就一个受诽谤的自然人而言,名誉权及相应的诉权为其提供了一个在法庭上肃清谣言、恢复名誉的机会。这样的权利是否应当赋予政府机构?这值得探讨。

关 键 词:政府机构 名誉侵权 宽容 名誉权 社会公众 民法通则 基层政府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G21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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