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康的法律创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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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威[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66-69,共4页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cial Science)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作为一种本土文化资源,在经历了消沉之后,于20世纪90年代迎来了复兴。这一现象并非偶然,而是植根于社会转型、孕育于现代化进程的产物。早在民国时期,以董康为代表,部分法学家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发现了全盘接受西方法律文明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弊端,也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于中国本土社会的合理性。虽然其中有些观点过于偏激或武断,但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不乏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了研究董康法律创制思想的意义,分析了董康的立法精神和刑罚思想并探讨了董康法律创新思想的现代启示。

关 键 词:董康 法律创制 法律思想 

分 类 号:DF08[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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