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骆威[1]
出 处:《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66-69,共4页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cial Science)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作为一种本土文化资源,在经历了消沉之后,于20世纪90年代迎来了复兴。这一现象并非偶然,而是植根于社会转型、孕育于现代化进程的产物。早在民国时期,以董康为代表,部分法学家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发现了全盘接受西方法律文明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弊端,也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于中国本土社会的合理性。虽然其中有些观点过于偏激或武断,但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不乏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了研究董康法律创制思想的意义,分析了董康的立法精神和刑罚思想并探讨了董康法律创新思想的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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