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区对同性婚恋的立法沿革及启示——兼谈我国未来对同性婚恋立法的思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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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东平[1] 

机构地区:[1]福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福建漳州363000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151-154,共4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欧美对同性婚恋立法不同态度的比较--兼谈我国对同性婚恋的法律态度及未来立法的启示(JA07126S)

摘  要:欧洲对同性婚恋的立法经过同性恋的法律文明、同性恋的罪行化、同性恋的非刑事化和同性伴侣、同性婚姻合法化几个阶段。这种立法轨迹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反对而被剥夺;法的制定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中国未来对同性婚恋的立法思路可以设定为三个阶段,亦即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同性伴侣的行政法规、把同性婚姻写入婚姻法明确同性婚姻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权利。

关 键 词:同性婚恋 立法 启示 思路 

分 类 号:D97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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