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社保等多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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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今日上海》2009年第5期42-43,共2页Shanghai Today

摘  要:2009年度上海市个人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以上海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292元)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关 键 词:社保费 缴费基数 待遇 工作单位 月平均工资 工资性收入 上海市 个人 

分 类 号:F842.61[经济管理—保险] H152.3[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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