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修正后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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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平 王庆余 

机构地区:[1]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067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6-8,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正,使偷税罪在适用中明确而易操作。修改后的偷税罪严谨了偷税行为表述,降低了定罪和量刑标准,尤其是增加初犯在一定条件下免责体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关 键 词:偷税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司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01条 偷税抗税刑事案件 刑法修正案 法律若干问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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