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务行为中多赚的钱占为己有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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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阳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0003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60-62,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1 冯某系重庆市某县房管局商场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房管局所有的非住宅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1999年6月,该县房管局为偿还债务,决定将商场办公室具体管理的渝碚路50号、面积为300平方米的一套门面房出售,售房资金用于该局安置“钉子户”和调剂使用。作为商场办主任的冯某,就请示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渝碚路50号。不久房管局以文件批复形式同意以1万元/m^2的价格出售渝碚路50号,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行为 办公室主任 应当 经营管理 “钉子户” 房管局 直管公房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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