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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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联合[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5103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71-72,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1 2004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男)在广州市某区其经营的风味店内收款时,怀疑被害人庄某(女)故意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购买快餐。便将被害人庄某关入店内的洗菜间,并通知前两日曾在其店内收过假币的被告人韦某(女)过来处理此事。韦某闻讯来到店内。胁迫被害人庄某脱去外衣裤。并将只穿内衣裤的被害人强行拉出店外马路。与被告人黄某一起当众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 被害人 被告人 广州市 假币 案情 故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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