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收入被拆迁家庭住房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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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志平[1] 

机构地区:[1]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

出  处:《浙江房地产》2009年第3期20-21,共2页Zhejiang Real Estate

摘  要:目前,在城市建设中,旧城区、棚户区是拆迁改造的重点范围,而旧城区、棚户区往往是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的区域。因此,如何解决好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关 键 词:低收入家庭 拆迁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住房保障 被拆迁人 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 城市规划区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9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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