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超级基金制度为核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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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鄢斌[1,2]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 [2]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出  处:《环境经济》2009年第6期45-49,共5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难的原因在于环境法律供给不足和环境执法困难。以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基金为经,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纬,织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承担网,既可以为环境维权提供可能的法律支持,又可以为解决不断涌现的环境侵权问题找到依据。

关 键 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基金制度 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执法 法律供给 法律支持 

分 类 号:F307.2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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