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上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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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毅 欧明艳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09年第6期80-8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 2004年夏天,被告人邱某、喻某、苏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桥铺一带办假证牟利。同年6、7月期间,邱某、喻某、苏某承接了“四川人”(另案处理)提出办理500张银行卡的“业务”,双方约定“制卡费”为人民币10万元,三人先后收取了对方给付的“制卡费”2万余元。随后,喻某、苏某、邱某到网吧找人拍摄登记照,再找他人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并持假居民身份证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了一批太平洋借记卡。2004年7月14日晚,喻某、苏某、邱某与“四川人”见面并将所办理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交给对方,但对方未支付“制卡费”余款,而是将用太平洋借记卡在交通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假币、取真币”的作案方法告诉了三被告人,并给了数十万元假币、一顶假发,退回部分太平洋借记卡。

关 键 词:ATM机 假币 太平洋借记卡 居民身份证 行为 交通银行 自动存取款机 沙坪坝区 

分 类 号:F830.49[经济管理—金融学] F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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