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和谐权”的几点反思  被引量:4

Rethinking About "Right Of Har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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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岭[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43-45,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以权利的诸要素衡量,和谐是权利追求的价值而不是权利本身,和谐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结果,和谐不具有某些权利与身俱来的特质,不是物,不能占有、使用或处分。和谐带来的利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具体利益。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和谐的主体不是人而是社会。和谐作为权利很难行使或放弃,难以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后果,亦不能启动相应的权利救济。和谐权如果包容了一切权利的特征,那它便与人权的外延重合而成为多余。

关 键 词:和谐 和谐权 人权 权利要素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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