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肖尤丹[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13-22,共10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重点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04JJD820005);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促进创新的科技政策体系研究"(06JZD0035)的专项资助
摘 要:对于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价值的思考始终处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的核心,但是,借助于一般法价值模式的研究往往使得知识产权法价值游离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稳定的、适当的价值评价主体应当是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研究的理论前提。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源于公众对人类智识的肯定,并由此确立其与私法相适应的本体价值。但是,随着制度的发展,权利人、公众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评价。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价值立场上的作用日趋明显。这必然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研究带来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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