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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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兵[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29-33,共5页Journal of China Women's University

摘  要:本罪第5款主要考虑到实践中证明的困难和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类型。本罪第6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考虑,从刑法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收买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牵连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以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等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关 键 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转化犯 牵连犯 数罪并罚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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