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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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2009年第6期7-7,共1页

摘  要:最近施行的《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今后举行的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四成。细则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关 键 词:消费者代表 价格听证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公用事业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 安徽省政府 商品价格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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