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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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莲萍 

出  处:《税收征纳》2009年第6期39-39,45,共2页

摘  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分支机构 预缴 纳税地点 第五十条 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 企业登记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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