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尤冰宁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33-39,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以确保破产程序公正、有效地顺利进行。作为破产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各国破产法都要求破产管理人能够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个人素质,并能称职尽责,忠于职守。破产管理人能否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关系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法能否顺利施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别于以往的清算组制度,新破产法从职、权、利各方面对其予以规范,赋予其全新的历史使命。但该业务具有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的特点,特别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初,有关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条款过于宽泛、破产管理人的执业压力大、而相应的责、权、利的配套保障机制并未建立起来,而其执业门槛又相对较高,这使得高素质人才不愿意进来,普通人又进不来。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执业积极性,促其高效完成管理事务,必须控制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现状的考察,建议必须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进行控制,以有效缓解破产管理人的执业压力。从执业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构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独立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机构及设立破产专项基金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制度 执业风险 风险控制 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新破产法 民事责任制度 破产程序 程序公正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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