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运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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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111-111,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们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司机杜某驾驶车主董某某的货车运输途中将四人碰撞碾压,致使四人死亡。对该案的刑事部分,罪证确凿,肇事者已被判处刑罚。肇事车的车主是董某某,但是肇事车的行驶证、登记证、车门上的营运标志均是某某运业公司。由于肇事车辆系车主董某某于2004年11月16日与某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董某某)购买车辆的总价款柒万元。乙方首付肆万元,剩余款项叁万元由甲方(运业公司)为乙方垫付.乙方对甲方所垫付的款项还款期限为3年,即2007年12月16日前还清。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 民事赔偿案件 肇事车辆 合同约定 交通肇事 分期付款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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