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之下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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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建乐[1] 朱章程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17-19,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之一。双方往往各执一端,抉择不下,导致纠纷愈演愈烈。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的权属问题上.即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200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思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以《解释》为依据,从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入手,来探讨如何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权属纠纷 停车位 形态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权属问题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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