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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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1]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企业经济》2009年第6期190-192,共3页Enterprise Economy

摘  要: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关 键 词:赃物 善意取得 受让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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