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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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本寒[1] 陈英[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32-37,共6页Law Review

摘  要: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关 键 词:物权债权二元分化 意思自治 公示制度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4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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