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证券领域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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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蓉[1] 张玮[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出  处:《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59-62,共4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摘  要:非法经营罪是我们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到目前为止,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单就堵漏条款确立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多达6种形式,即:非法买卖外汇、从事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非法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等禁止药物的饲料、哄抬物价、谋取暴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形式愈加多样和隐蔽,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使用度也越来越高。针对证券领域的复杂经济行为的性质较难认定的情况,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如何准确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证券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对于不断出现的诸如经营期货股指、外汇保证金等最新型业务的经济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经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关 键 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法经营罪 外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非法经营行为 经济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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