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会计核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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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芸[1] 

机构地区:[1]惠州农业学校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9年第7期93-94,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为了保障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职工的权益,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关 键 词:职工 休假 会计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解析 连续工作 享受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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