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行为的管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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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恩媛[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上海20170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68-72,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跨国公司是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大环境灾难的主要制造者。在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东道国法院只能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行使管辖权。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一方面,东道国法院可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整体责任论"等理论对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跨国公司的母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英美等国法院通过以"保护人权"为诉因,逐渐增加了相关案件的受理。非诉讼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是近年出现的新趋势。

关 键 词:“揭开公司面纱” “不方便法院原则” “保护人权”诉因 非诉讼解决 

分 类 号:DF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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