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以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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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朝秀[1] 

机构地区:[1]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34-37,共4页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不是在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在履行裁判职责,证明责任的承担和裁判职责的履行在前提、立场、动因和结果上都有较大的不同。因此,法官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是在履行其裁判职责。

关 键 词:证明责任 主体 庭外调查 性质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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