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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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眉[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115-123,共9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6年一般项目(06JA820042)<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阶段科研成果

摘  要:古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和礼仪性,男女被分别赋予阴与阳的属性,由阴阳主从而达致和谐的法则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特质。在中国,儒家将人们追求生命不朽的努力纳入礼教的轨道,通过婚姻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标,实现生的永恒。与佛教放弃家庭,脱离尘世修行和基督教对婚姻的消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不同,古代中国人是将婚姻作为人世的起点而加以肯定和规范。源自中国的国家统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模式为古代东亚社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接受,它使得东亚诸国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由此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

关 键 词:中国古代 婚姻家庭 继承 法律 精神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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