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应以情节恶劣为定罪标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万青[1] 

机构地区:[1]蓟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3期61-61,63,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情节恶劣 定罪标准 《刑法》 有期徒刑 公共秩序 首要分子 流氓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11[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