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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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军 

机构地区:[1]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3期66-66,65,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我国公有房屋可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居住用房又分为在1998年以前福利分房制度下,由单位进行出资、投资或参资建设,以福利性质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和近年来由政府兴建的“廉租房”。本文所讨论的公有住房,仅指前一种居住用房。

关 键 词:公有住房使用权 非居住用房 福利分房制度 公有房屋 廉租房 单位 投资 配给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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