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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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银样军[1] 

机构地区:[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7期36-3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消费税是我国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一,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当时主要是对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汽油、柴油、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11类应税消费品征收。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项目;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关 键 词:消费税 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品 一次性筷子 护发品 化妆品 课税对象 珠宝玉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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