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广告的表达自由与限制——论美国的反垃圾邮件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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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剑[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

出  处:《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114-116,共3页Modern Communi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5JC860012)

摘  要:美国的电子邮件广告作为一种商业性言论,与政治言论一样,享有宪政保护下的言论自由。对其实施的法律管制,只能是基于内容中立的"时间、地点或方式的规制",即赋予广告邮件接收方选择退出的权利。

关 键 词:电子邮件广告 垃圾邮件 表达自由 选择退出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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