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不准予强制执行案辨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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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三[1] 王晓芬[2] 

机构地区:[1]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江310009 [2]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310018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9年第4期46-48,共3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以此为标准分析一起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可以认为:在无统一规则指引下,对数个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牵连行为而在处罚时随意取舍;人民法院所行使的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行政事务做出的判断应审慎对待。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罚 一事 牵连行为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R197.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194[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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