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兼与胡寄窗等同志商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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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石[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经济研究》1990年第8期55-59,共5页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职能作用的理解,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一种含义还是有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一个还是两个?它们对商品价值的职能作用如何?自从50年代中期魏埙、谷书堂两同志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参予价值决定的观点到如今,已有30多年了。其间虽然经过几次较大规模的讨论和争鸣,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30多年的讨论,据笔者的概括,不外乎有以下3种意见:一是“两种含义,共同决定论”,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它们二者共同参与商品价值的决定。二是“两种含义、单一决定论”,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

关 键 词:劳动时间 理论 社会必要劳动 

分 类 号:F014.3[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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