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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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贵君[1] 王勇[1] 吴光侠[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28-3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0号《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6月10日起公布施行。《批复》主要解决了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数罪并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之间如何并罚等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批复》,现对其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关 键 词: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批复 新罪 最高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 审判委员会 会议讨论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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