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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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亚男[1] 李磊[1,2]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 [2]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出  处:《学术交流》2009年第7期52-54,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实物期权条件下的公共资源交易问题研究"(08BYJ060);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对策研究"(G2007-04)

摘  要:环境污染事件危害性大,损害方必须对它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的赔偿上限过低,同时伴随单个污染企业很难完全赔偿这种严重的损失的两难局面,因而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是必要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依托于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保险学基础和环境损害评估基础。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是多层次,以基本环境责任保险为第一层次、以企业补充环境责任保险为第二层次;同时要多方筹资,由国家、地方和污染方三方共同负担保险费;建立行业差别费率;建立有特色的基金管理模式,环境责任保险基金应该在国家一级建立统筹,并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合理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上,应把一次性给付和长期给付相结合。

关 键 词: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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