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治理: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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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海林[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人文杂志》2009年第4期159-165,共7页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基  金:河海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的制度安排与模式构建研究"(编号2008120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农民经济合作行为研究"(编号2008043107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乡村权力结构的一系列演变为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可能实践空间。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从"统治"行动向"治理"实践的转型,其实质就是要打破"国家强制权"作为唯一管理力量和单一权力中心的现状,实现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安排与合作机制建构。新型治理机制的建构不仅能保证乡村权力结构多元化后新组织架构的高效运行,而且还能进一步夯实农村社区治理必需的社会根基,进而实现农村社区的"契约性整合"。

关 键 词:农村社区治理 乡村权力结构 多中心合作机制 契约性整合 

分 类 号:C912.82[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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