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  被引量:7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高飞[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13-22,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5JZD0005)

摘  要: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从传统民法学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故应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时空环境,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使其符合民事主体的特性。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来看,农民集体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和国家,同时也与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属性相悖。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环境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条现实路径。而将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构造不仅具有历史基础、宪法依据和现实经验,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优势。

关 键 词: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 民事主体 股份合作社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