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权利的基本结构——以公物制度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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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亮[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105-115,共11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创新制度研究>(课题编号:2007JJD82016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7SFB30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从水资源公物这一特殊属性出发,重新解释了水资源上的权力结构。水资源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容忍水使用权的正当性在于公物制度,而水使用权在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公法役权,但水使用权的公法属性并不妨碍其私法上的财产地位。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国家对特别使用采取了许可主义,以保障水资源能被用于公共目的。如果许可是不可撤销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地位就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如果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则只是形成了一种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同样,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宪法限制了水资源上诸多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与存量保障上都有所减弱。

关 键 词:水资源所有权 水使用权 公物 公法役权 许可 

分 类 号:D91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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