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许的侦查陷阱对被唆使者刑事责任的影响——德国法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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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钢[1] 

机构地区:[1]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所第三分部

出  处:《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130-160,共31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德国司法判例认为不容许的侦查陷阱构成对被唆使者的刑罚减轻事由,德国学界则主要存在着不容许的侦查陷阱导致证据使用禁止、形成程序障碍或者构成刑罚排除事由等见解之间的争议。本文在归纳总结了各方观点后指出,在德国法体系中,不容许的侦查陷阱之所以不被容许,根本原因在于其侵犯了《德国宪法》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人性尊严和《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并对各种见解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关 键 词:侦查陷阱 量刑说 证据使用禁止 程序障碍 刑罚排除事由 

分 类 号:DD914[政治法律—法学] D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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