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判决被告人为后归案同案人翻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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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源远[1] 李青[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2245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7期71-71,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07年10月份.刘某锋因涉嫌教唆他人盗窃与自己同业竞争丁某的价值2000元的牙医用直角慢速手机头被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宣告刘某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后,刘某锋的姐姐刘某含多次找到作案的同案人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先行判决并生效),使用诱骗、金钱收买等手段,让张、李二人作虚假陈述。此后,张、李在明知其所盗窃的是直角慢速手机头且法院已对刘某锋作出判决的情况下,

关 键 词:一审判决 被告人 供应 盗窃罪 同业竞争 开庭审理 行为构成 虚假陈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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