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采伐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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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应德 张涌 

机构地区:[1]湖南省城步县森林公安局

出  处:《森林公安》2009年第3期43-44,共2页Forest Public Security

摘  要: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主要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次“林改”与原来的林业“三定”相比至少有三大好处:一是农民对林木从政策上拥有了所有权;二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流转;三是承包期限延长至70年,基本上是长久稳定的。这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林业规模经营、发挥森林经济效益、保护生态公益林是毋庸置疑的。

关 键 词:森林采伐管理 制度改革 林权 农民收入 生态公益林 规模经营 经济效益 经营权 

分 类 号:S782.1[农业科学—木材科学与技术] S76[农业科学—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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