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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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晖[1] 孙志勇[2] 张爱华[2]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石家庄050091 [2]石家庄学院,石家庄050035

出  处:《商业时代》2009年第20期70-71,共2页Commercial

摘  要:现行《公司法》第183条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随后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文称公司法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审理公司解散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及提起解散之诉的程序等问题。目前尚未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公司法规定三意见稿)也已经成形,在该规定中又再次对公司解散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初步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却处在不断探索和细化过程中。本文将就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司法解散 经营管理 诉讼主体 

分 类 号:F724.7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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