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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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云[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出  处:《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09年第6期12-12,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我国新闻媒体的职责在于公开信息,对社会上所有的不良现象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新闻业的发展,新闻媒体被诉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而起诉媒体的主体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对此徐迅在Ⅸ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中提到:“中国新闻侵权纠纷在经历了三次浪潮之后,目前正处于以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起诉新闻媒体为表征的第四次浪潮中。”政府机构能否对新闻媒体提出侵权诉讼归根结底在于政府机构本身能否成为诉讼的主体,是否享有名誉权。

关 键 词:政府机构 名誉权 新闻侵权纠纷 新闻媒体 侵权诉讼 公开信息 不良现象 三次浪潮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3.8[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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