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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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涛莲[1] 杜国宏[2]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群文天地》2009年第7期122-122,124,共2页

摘  要:一、经济法主体下社会中间层概述(一)概念尼采说过“只有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才能被下定义”,但没有自己历史的东西世界上是没有的。因此,给社会中间层下一个定义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说,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及市场主体之问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对国家来讲,这类主体既是管理的对象之一,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

关 键 词:社会中间层主体 经济法主体 政府干预市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规制 市场主体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分 类 号:F407.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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