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法律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间的均衡——评析中国《合同法》第28条和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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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亮[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杭州310053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8期113-115,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合同法》第28条和第29条关于不能在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的法律效果的规定严重地影响人们借法律预期进行理性选择,从而减弱了多元化社会关系中个体间的利益信赖。从先契约义务,利益均衡配置,交易效益和交易安全等方面出发,确认要约人对于发生承诺超过期限到达的原因负有审查义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信赖利益 受要约人 要约人 承诺 交易 

分 类 号:DF41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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